(2017)湘08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覃业建与罗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业建,罗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502号原告:覃业建。被告:罗一峰。原告覃业建与被告罗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覃业建以被告罗一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业建以被告罗一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覃业建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罗 煦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