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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覃业建与罗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业建,罗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502号原告:覃业建。被告:罗一峰。原告覃业建与被告罗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覃业建以被告罗一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业建以被告罗一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覃业建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罗 煦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