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继义与朱广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义,朱广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024号原告:张继义,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朱广思,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原告张继义与被告朱广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张继义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6日被告朱广思通过张继义向董文锋借款20万元,在沛县农业银行龙固支行转给朱广思,并约定月息2分,并用山东铭鼎地产有限公司在嘉祥南韩社区开发的房子作为抵押。2017年4月15日董文锋急用钱,原告筹集钱归还了董文锋,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朱广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济邹路23号,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亦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济邹路23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