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帮托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王新和,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白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新和,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XXX。第三人王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王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自愿向本为被执行人王新和提供担保,本院以(2016)黔0422执恢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王新和未履行义务,二保证人亦未如期履行保证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请求追加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王新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由被告王新和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贵州帮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王新和承担。因王新和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和达成和解,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自愿向本为被执行人王新和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由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院以(2016)黔0422执恢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自愿向本为被执行人王新和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由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院以(2016)黔0422执恢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予以确认。故申请人请求追加第三人邹基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涛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承诺范围内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赵厚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