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钟宽、邱积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宽,邱积彰,申美琴,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钟宽,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住江西省龙南县。被执行人邱积彰,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申美琴,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申美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宽与被执行人赣州大路机电有限公司、邱积彰、申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