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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晓红、张家口京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张家口京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家口京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西街4号1号楼5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59359400XA。法定代表人:徐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猛,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与张家口京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