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良与被告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良,孟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85号原告王春良,住承德市。被告孟远,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与被告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