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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良与被告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良,孟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85号原告王春良,住承德市。被告孟远,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与被告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