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与被执行人于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某与被执行人于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谷某某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汝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