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尤行富、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行富,刘斌,章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行富,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章双仙,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尤行富与刘斌、章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斌、章双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斌、章双仙归还借款本息788,0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427元,申请执行费10,281元,但被执行人刘斌、章双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斌、章双仙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