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昌平、杨光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平,杨光阳,董晓,杨新明,韩小英,陈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彭昌平,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光阳,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晓,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明,男,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小英,女,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明松,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彭昌平与杨光阳、董晓、杨新明、韩小英、陈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昌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彭昌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辰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