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431号李海燕、王继成:李海燕与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日被执行人王继成自动履行义务,将21000元借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并将民事调解书未到申请期限的5000元借款提前给付,同时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2016)吉2426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继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