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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永军申请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军,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姜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于永军与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