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永军申请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军,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姜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于永军与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