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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祖平、张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张祖平,张超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51号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平,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超,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祖平、张超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