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县国土资源局、王改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国土资源局,王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7行审52号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改琴,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6】8-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非法所得106328.95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6】8-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