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戴深江与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黄晓丹、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深江,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黄晓丹,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61号申请人戴深江,男,汉族。被申请人周鑫钱,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湘惠,女,汉族。被申请人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鑫钱。被申请人黄晓丹,男,汉族。被申请人冯俊,男,汉族。申请人戴深江���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黄晓丹、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深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当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黄晓丹、冯俊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鑫钱、黄湘惠、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黄晓丹、冯俊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