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与阴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阴玉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314号原告: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地址: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法定代表人:马海金,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裴忠金,安泽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阴玉良,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阴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安泽县和川镇车道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清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