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忠,王加生,吴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11号申请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法定代表人:韩飞,董事长。被申请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建忠,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包头市(二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被申请人:王加生,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包头市(二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被申请人:吴胜华,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住包头市(二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申请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忠、王加生、吴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忠、王加生、吴胜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忠、王加生、吴胜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