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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旺华食品公司重庆三足食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78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超,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荆安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荆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撤回对本案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嘉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