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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20号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新怡路22号1栋1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4641463XW。法定代表人:彭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陆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8027。法定代表人:江宾。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诉请金额”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扬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