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锦霞与王仁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霞,王仁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551号原告徐锦霞,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仁水,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霞诉被告王仁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锦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锦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锦霞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