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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锦霞与王仁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霞,王仁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551号原告徐锦霞,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仁水,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霞诉被告王仁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锦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锦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锦霞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