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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亚飞、潘红军、雷鸣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亚飞,潘红军,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星,董事长。被执行人莫亚飞,女,1976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潘红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雷鸣,男,1987年3月20日生。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亚飞、潘红军、雷鸣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旬被执行人莫亚飞、潘红军、雷鸣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3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