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亚飞、潘红军、雷鸣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亚飞,潘红军,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星,董事长。被执行人莫亚飞,女,1976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潘红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雷鸣,男,1987年3月20日生。卢氏县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亚飞、潘红军、雷鸣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旬被执行人莫亚飞、潘红军、雷鸣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3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