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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之钦、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之钦,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陈哲舒,陈哲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异36号申请执行人:林之钦,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祎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大同路龙泽大厦一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2858974-6。法定代表人:陈哲舒,总经理。第三人:陈哲舒,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第三人:陈哲灵,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之钦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之钦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哲舒、陈哲灵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之钦称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仍在经营期限内,尚未破产清算,该公司现已关闭,不再经营,请求追加该公司股东陈哲舒、陈哲灵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漳州市普天广告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东有陈哲灵、陈哲舒,未被吊销或注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法定条件,该规定未将本案情形纳入可变更、追加当事人范围。因此,申请执行人林之钦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哲舒、陈哲灵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之钦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哲舒、陈哲灵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佐玉审判员  梁惠娜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