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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兰兰与钱小斌、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兰,钱小斌,钱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327号原告:徐兰兰,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小斌,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钱玉萍,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兰与被告钱小斌、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兰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被告钱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小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兰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钱小斌、钱玉萍返还借款40万元(人民币,下同);2、要求被告钱小斌、钱玉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5月11日(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小斌、钱玉萍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钱小斌系世交关系。201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钱小斌以经营及生活所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称可尽快归还。2016年4月4日至5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五次出借给被告钱小斌共计40万元,2016年4��16日被告钱小斌向原告补写借条1份。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钱小斌催款,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钱小斌未作答辩。被告钱玉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钱小斌汇款时间与被告钱小斌出具借条时间相互矛盾,故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被告钱小斌系学校教职员工,不存在经营事实,亦不存在本被告与被告钱小斌共同支出或消费的事实;被告钱小斌有赌博恶习,原告所述借款与其去澳门赌博时间相吻合。原告徐兰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被告钱玉萍并予以质证: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回单5份、被告钱小斌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2016年4月4日、4月6日、4月7日、5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先后交付被告6万元、20万元、4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的事实,以��2016年4月16日被告钱小斌向原告出具借款40万元借条的事实。被告钱玉萍以原告汇款时间与被告钱小斌出具借条时间相互矛盾、以及原告未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016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供上述银行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但被告明确表示无需质证,由法院核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证明被告钱小斌、钱玉萍系夫妻关系。被告钱玉萍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钱小斌、钱玉萍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关系。原告自述其与被告钱小斌系世交关系;被告钱小斌自述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钱玉萍并无往来。被告钱小斌、钱玉萍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3日本院以(2017)沪0114民初6277号案受理原告钱玉萍诉被告钱小斌离婚���纷一案,该案现在审理中。二、关于被告钱小斌借款情况。201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钱小斌以经营及生活所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此于2016年4月4日、4月6日、4月7日、5月4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汇款,先后交付被告钱小斌6万元、20万元、4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当时被告钱小斌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钱小斌催讨该借款无果,遂要求被告钱小斌补写借条。2016年6月被告钱小斌向原告出具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的借条1份,该借条书明“钱小斌由2016年4月16号向徐兰兰借人民币40万元”。庭审结束后,被告钱小斌表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并确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且至今未还。三、关于被告钱小斌赌博情况。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被告钱小斌往来港澳通行记录,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钱小斌往���于澳门与本市50余次,每次数天,其中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4月7日至4月9日、5月1日至5月8日正值往返于澳门与本市期间。原告徐兰兰、被告钱小斌对该通行记录均无异议。本案中,被告钱小斌自述其经常前往澳门,因赌博而欠债400余万元(不包括欠其姐姐的款项),但本案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已记不清等。在本院受理的(2017)沪0114民初9978号原告滕建新诉被告钱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钱小斌确认该案有关借款用于其在澳门期间的赌博。本院认为,被告钱小斌以经营及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徐兰兰借款40万元并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虽原告汇款时间与被告钱小斌出具借条时间并不一致,但依现有证据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钱小斌之间借贷事实的成立,且被告钱小斌既未出庭抗辩、庭审结束后亦确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至今未还。鉴于原告与被告钱小斌就��案借款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钱小斌返还,被告钱小斌应履行返还借款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款系被告钱小斌个人债务还系被告钱小斌与被告钱玉萍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被告钱小斌多年来频繁前往澳门赌博并自认欠下巨额债务的事实清楚;其次,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钱小斌频繁前往澳门赌博期间;再次,被告钱小斌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其与被告钱玉萍的家庭共同生活或其他正当用途。综上,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钱小斌的个人债务而非被告钱小斌与被告钱玉萍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原告徐兰兰要求被告钱玉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兰兰借款40万元。二、被告钱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兰兰上述借款自2017年5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徐兰兰要求被告钱玉萍返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70元,由被告钱小斌负担。被告钱小斌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奚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