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郑世翠与段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翠,段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414号原告:郑世翠,女,生于1981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段全国,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在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世翠诉被告段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翠于8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世翠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天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