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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彦爽与郭鹏天、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爽,郭鹏天,张颖,郭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930号原告:王彦爽,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杨权,辛集市扶弱维权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郭鹏天,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张颖,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郭考,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王彦爽与郭鹏天、张颖、郭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彦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爽撤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王彦爽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