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9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3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4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缴半数案件受理费290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邹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