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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沐林与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林,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沐林,男,1998年生,回族,住开远市大庄乡。法定代理人:王金芝,女,1968年生,回族,住开远市大庄乡。委托代理人:施进琨,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志恒,男,2001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大庄乡。被执行人:罗保明,男,1971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大庄乡。被执行人:陈应翠,女,1973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大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沐林与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沐林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8472.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沐林赔偿款125638.65元及案件受理费2834元,共计128472.65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6500元,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1972.65元。由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于2017年9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沐林赔偿款1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沐林赔偿款10000元;从2019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沐林赔偿款10000元,至还清之日为止。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开远市大庄乡砖混结构两层楼房一栋交付申请执行人沐林,用以抵付剩余赔偿款及利息。二、该案执行费1827元由被执行人罗志恒、罗保明、陈应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