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年生与苍南格多莱制衣厂、谢中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年生,苍南格多莱制衣厂,谢中立,黄运暖,付美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723号原告:宋年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格多莱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1801635E,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环城南路70-78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谢中立。被告:谢中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运暖,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付美素,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年生与被告苍南格多莱制衣厂、谢中立、黄运暖、付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年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宋年生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