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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宏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晓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霞,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宏图,男,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98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宏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89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6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宏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宏图已被多家单位和个人起诉,房屋和车辆已被查封,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张宏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银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