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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吴某申请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吴某案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