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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一银、余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一银,余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万一银,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余裕,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万一银申请余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裕应支付申请人万一银案款73004.0元,承担执行费995.06元。经查,被执行人余裕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鄱阳县裕隆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鄱阳县隆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该两家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