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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邵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7472。法定代表人李勇明。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5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2934061。法定代表人张林岳。被执行人王仁淼,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邵和华,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与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邵和华(2015)杭下执民字第23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1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韦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