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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万亚军刘芳芳六盘水品三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品三商贸有限公司,万亚军,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六盘水品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亚军。被执行人万亚军,男。被执行人刘芳芳,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到期未付租金4781709元,逾期利息635098元,延迟履行利息9204元(以478170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8719元,执行费54828元,合计55495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盘水品三商贸有限公司、万亚军、刘芳芳的银行存款55495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