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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少奇、邹家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奇,邹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奇,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邹家昌,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工人,原住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奇诉被告邹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邹家昌偿付原告王少奇借款14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余款45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则全部借款均到履行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