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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宫欢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040号被执行人宫欢欢,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宫欢欢罚金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辽02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宫欢欢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宫欢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8年7月2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宫欢欢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于2018年8月3日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了周边群众,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案件系刑事审判庭移交案件,无申请执行人,故无法进行终结本次约谈。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宝成执行员马军执行员白雪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