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素琴与赖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琴,赖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392号原告曾素琴,女,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源,男,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原告丈夫。被告赖连生,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曾素琴诉被告赖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曾素琴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曾素琴承担。审 判 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