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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顾伟峰与被王景荣、王书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峰,王景荣,王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顾伟峰,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景荣,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行人:王书颖,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峰与被执行人王景荣、王书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顾伟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6)吉0211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一、被告王景荣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顾伟峰欠款本金13万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顾伟峰欠款本金69万元(被告王书颖对其中66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如被告王景荣、王书颖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按年利6%从应付款期限的次日起支付未实际偿还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620元,由被告王景荣、王书颖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景荣、王书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诉讼保全的在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劳务雇工费4070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因该款项暂有争议,未支付,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伟峰暂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