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694号被罚款人: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亮与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