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华才、曹星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才,曹星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才,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曹星同,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李华才申请曹星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星同应支付申请人李华才案款202150.0元,承担执行费2932.25元。经查,被执行人曹星同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位于鄱阳县鄱阳镇祥瑞尚品公馆5a幢1号商铺系被执行人曹星同与案外人石早娥共有,因该房产价值与申请标的差额较大,暂不宜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