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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凡审判员 贺 琼审判员 谢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