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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0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云富、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富,钟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0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云富,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国军,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林云富诉被执行人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赣开执字第041-2号、041-3号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国军的房产、车辆,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2015)赣开执字第041-2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钟国军的赣B×××××号奔驰汽车的查封。2、解除本院(2015)赣开执字第041-3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钟国军的妻子名下位于赣县赣新大道的房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