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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祖建与骆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建,骆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731号原告:许祖建,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律洪,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系杭州市西湖区追替贫困家庭援助中心员工。被告:骆金松,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苑街道联胜社区6组竹鸡塘38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祖建诉被告骆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许祖建于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建撤回对被告骆金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许祖建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