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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永明申请执行武三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武三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54岁,现住临河区。被执行人武三后,男,汉族,56岁,现住明安镇。本院在执行王永明申请执行武三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