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永明申请执行武三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武三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54岁,现住临河区。被执行人武三后,男,汉族,56岁,现住明安镇。本院在执行王永明申请执行武三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