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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芝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88号申请人张芝进,男,生于1965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宝鸡公路管理局七楼负责人赵益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芝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阮小红各项经济损失40039.62元(其中给付阮小红35539.62元,给付张芝进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芝进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审 判 员  胡培哲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