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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裴祯林、刘俊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祯林,刘俊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8号申请执行人裴祯林,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裴良霞,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裴祯林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俊冉,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裴祯林与被执行人刘俊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鄂0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冉无银行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裴祯林与被执行人刘俊冉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俊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