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史领妹公正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史领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俊标。被执行人:史领妹,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史领妹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2016)沪杨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查封史领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延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查封房产暂时不予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琦审 判 员 肖煜影审 判 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琛剑书 记 员 章佳璟审 判 长 仲 健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施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