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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6执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小三,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小三限期履行济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2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小三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上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三刚刑满释放,暂无经济来源。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小三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济仲裁字(2016)第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第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纪玖代理审判员  谢高锋代理审判员  都晓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森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