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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字第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承友、邱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承友,邱小珍,涂星,涂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字第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承友,男,汉族,1977年7月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邱小珍,女,汉族,1964年9月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涂星,男,汉族,1992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涂春林,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小珍、涂星、涂春林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小珍、涂星、涂春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268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8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