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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弓丽娜、齐立波与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丽娜,齐立波,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4192号原告弓丽娜,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原告齐立波,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子超,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太原市建设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胡树嵬,经理。被告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审理的原告弓丽娜、齐立波诉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太原太原市迎泽区马庄南街32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弓丽娜、齐立波。审 判 长  赵红秀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