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兴明,廖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20766X。被执行人:胡兴明,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廖广霞,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兴明、廖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兴明、廖广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