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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3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蔺健、汪志远、蔺娜、刘瑞、王京晋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蔺健,汪志远,刘瑞,蔺娜,王京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3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蔺健,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汪志远,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刘瑞,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蔺娜,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王京晋,男,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蔺健、汪志远、蔺娜、刘瑞、王京晋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03653.2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2966.21元(含案件受理费8837元、保全费3039元、执行费7437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赵新红 来自